公告日期:2026-04-30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瑛、高名湘、陈缨、冷建兴)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持有本公司股份、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本人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8.本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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