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
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统称被授权人)代为行使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权”,是指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证券监管要求,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行使。
(二)授权不免责原则。针对授权事项,被授权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董事会仍承担主体责任,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三)权责对等原则。授权应当充分兼顾权限制衡与决策效率,既要充分发挥被授权人作用,也要防范权责缺位越位。
(四)动态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被授权人行权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风险可控原则。强化授权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保证职权合理授出、合理使用、合理监控。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下列由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
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八)制定《公司章程》修改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委托理财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根据股东会授权审议决定收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
决策事项范围内,依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规则》及公司其他基本管理制度,向被授权人授予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
授权事项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行权要求和授权变更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被授权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九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由董事长组织召开会议,
进行集体决策,董事长可视议题内容邀请党委委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
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管理相关
规定和本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决策权,不得变更或者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并每年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第十二条 授权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依被授权人
申请对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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