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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6 18:16:21 股吧网页版
维科技术:维科技术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5-02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简称“维科电池”)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债权分配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82,602.5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金
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 78,770,110.37 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78,770,110.37 元。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于 2018 年 1 月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起诉交易对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8-002)。因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程序性事宜,案件从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移交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未正式开庭,因金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公司已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 年 11 月 20 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后续,维科电池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19 民初 8 号,判决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4,480,272.62 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 54,480,272.62 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计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止);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
有限公司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判项中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 54,480,272.62 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计至 2018 年 12 月 9 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确定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9-07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裁定受理金立破产清算一案,2018 年 12 月 19 日,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
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立管理人,负责金立
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2021 年 4 月 12 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金立破产,2023
年 7 月 6 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金立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深圳中
院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裁定批准金铭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金铭公司重整程序;
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裁定确认金铭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次破产分配事项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 2023 年7 月 6 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根据破产财产清收情况,拟实施第二次破产分配。

根据《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2018)金立通信破管字第 301 号的附件《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债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 682,602.55 元。

维科电池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上述款项。

(二)关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追加分配事项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终结破
产程序,之后,管理人继续监督并配合金铭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完结事项。现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追加分配,特制定追加分配方案。

根据《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2019)东莞金铭破管字第

130 号》的附件《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追加分配明细表》,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追加债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 776,559.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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