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业绩快报。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