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巧新)
本人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出席公司2025年度召开的董事会相关会议,并对相关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将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巧新,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律师。曾任宁波电化厂助理工程师,海曙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庭长、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海曙区政府南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现任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出席了5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不
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 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审核,在会议上明确发表意见,认真审议相关会议议案, 认真审阅有关会议资料,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不存在反对和 弃权的情形。
本人2025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出席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本年应参加次数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吴巧新 5 5 0 0 否 2 2
本人通过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和会前沟通,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参会过程中,仔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积极参与 讨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客观、明确地发表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题无异议,未发表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职责。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本人参加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
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管理层对 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关 联方往来情况、重要经营事项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工作予以督促, 对财务报告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发表审阅意见,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2025 年度,本人按照相关
规定召集、召开 3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对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公司生产经营、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本人均出席会议并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深入
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提名 薪酬与考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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