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其中,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范围仅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重大”的判断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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