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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9 17:33:21 股吧网页版
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0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6-038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6),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9)。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实际控制人王广西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因涉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处罚事项,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就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广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时任董事长,知悉海德股份资金占用相关情况,签字保
证海德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海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实际控制人隐瞒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鉴于海德股份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已经全部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广西给予警告,并处以 68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本公司已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2026 年 4 月 29 日就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了公告,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事项均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本公司经营决策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且稳定,发展前景良好。

有关本公司信息均以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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