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为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负
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
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公司如通过交易商协
会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情况;如公司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以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的
相关约定为准。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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