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若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各自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事项;
(三)重大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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