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内部审计职能,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内部审计准则及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目的:
(一)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掌握财务真实信息,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价公司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促进公司规避管理风险并建立与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管理和治理水平;
(三)促进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条 审计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物资供应系统、安全生产管
理系统、工程建设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人事用工等管理涉及的经济事项。监察审计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范围: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监察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管理;
(二)组织起草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三)组织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四)实施公司各单位的年度决算、绩效、财务收支、工程审计、清算、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任务;
(五)对公司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管理中使用的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以及劳务分包等价格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下属单位派驻审计人员的业务进行不定期指导;
(七)组织审计人员不定期培训、学习等继续教育;
(八)与人事部门一起对各单位高管人员、公司部门委派人员及全公司审计人员进行考评和奖罚;
(九)参与公司主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工作建议和政策支持,组织开展全过程工作监督;
(十)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人员:
(一)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各直属单位审计人员实行委派制,经公司监察审计部选拔和考察后,由公司委派;
(二)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按财务审计、人事管理审计、安全生产经营审计、工程建设审计、集采集销审计等专业聘任审计人员;
(三)各直属单位审计人员按公司监察审计部要求,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审计、合同审查,定期报告所在单位执行国家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参与和协助公司对所在单位开展的审计事项;
(四)对审计人员资格的基本要求:
1.具备审计、财会、安全生产、人事、工程、经济或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者可优先聘用;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专业或学历要求。
(五)监察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审计;
(六)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聘请人员应服从审计组的统一安排,对审计组负责。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相关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和财产,查阅合同、结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危害公司安全和破坏公司财产的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五)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和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不能履职尽责的人员,建议公司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