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公司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
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可的
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发行文件,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在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延期公告,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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