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2026-16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作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10,243,218.2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中奥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奥公司与被告中体海盈国际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海盈”或“海盈公司”)、风水船行体育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该案源于中体产业副总经理兼任中体海盈董事长,中体海盈成为公司其他关
联方。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
的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整改进展的公告》(临 2026-11)。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21 年 3 月,中奥公司与海盈公司签订《公司借款协议》,约定:中奥公司
向海盈公司出借 11,500,000 元,借款期限壹年,自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3 月;
借款利率为年息 10%;逾期 3 个月以内,按照年息 20%计算逾期期间利息。
借款协议签订后,中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7 月分别向海盈公司支付借款
人民币 6,500,000 元、3,850,000 元。之后,虽经中奥公司多次催促,海盈公司仅归还部分款项,海盈公司仍欠借款本金 10,243,218.22 元、期内利息人民币890,206.54 元及逾期利息。风船公司是海盈公司的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金额
3,500,000 元,认缴出资时间 2022 年 8 月,但风船公司至今没有全部实缴出资
到位。因此风船公司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中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盈公司向中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243,218.22 元,支付期内利息 890,206.54 元及逾期利息(以 10,243,218.2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风船公司在未实缴出资 3,187,196 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 3,187,19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
准,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海盈公司
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 诉讼判决情况
2026 年 6 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盈公司向原告中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43,218.22 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 890,206.5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43,218.2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利息计算的综合年化利率以不超过 15.4%为限);二、被告风船公司在未实缴出资 3,187,196 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 3,187,19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标准,自 2022 年 8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被告海盈公司所负
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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