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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1-27 10:43:34 股吧网页版
落后太多,应当可不可以买点?

公告日期:2019-09-06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 YE CAPITAL LIMITED

盛 业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69)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

出 售 应 收 账 款

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19年9月6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盛卓商业保理 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盛卓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应收账款, 总代价约为人民币88.6百万元。
GEM上市规则涵义
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单独计算有关各份出售协议的相关适用百分 比率低于5%,故各份出售协议自身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毋须根据 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遵守任何披露规定。
然而,鉴于该等过往出售协议由盛业商业保理及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各自为本 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及出售协议由盛卓保理(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与同一买方于12个月内订立,董事认为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据GEM 上市规则第19.22条与该等过往出售协议项下之交易进行汇总。

由于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汇总计算有关出售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 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各份出售协议根据GEM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 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10日及2019年5月14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该等过往出售协议。
于2019年9月6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盛卓商业保理与买方订立出售框架协议,据此,盛卓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向盛卓商业保理收购应收账款,总代价不超过人民币300百万元。
根据出售框架协议条款,于2019年9月6日,盛卓商业保理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盛卓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应收账款,总代价约为人民币88.6百万元。
出售协议
该等出售协议的主要条款相同(惟应收账款详情与涉及的代价除外),载列如下。

日期: 2019年9月6日

订约方: (1) 买方,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
事于信托业务。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2) 盛卓商业保理,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间接
持有其51%股权,其主要业务为(其中包括)
商业保理。

将予出售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84.3百万元。应收账款由应收债务人的账款组成。全部应收账款的届满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于2019年9月6日,盛卓商业保理及买方与债务人订立出售确认书,据此,订约方确认应收账款的账面值。此外,债务人确认盛卓商业保理已获委聘管理应收账款。于出售协议完成后,债务人应继续向盛卓商业保理支付应收账款项下的应付款项,盛卓商业保理收到的款项其后须转账买方。详情请参阅本公 告「信托管理服务」一节。
该出售对盛卓商业保理并无追索权,即盛卓商业保理毋须为债务人拖欠付款负上责任。
代价及付款条款
买方收购应收账款将予支付的总代价约为人民币88.6百万元。应收账款的代价已由买方于2019年9月6日透过向盛卓商业保理的指定银行账户付款以结清应收账款。厘定代价的基准
代价乃由盛卓商业保理及买方基于1)应收账款的账面值;2)出售日期与债务人的预期支付日期之间相隔的天数;及3)债务人的信用度经公平磋商厘定。
完成出售
出售协议在盛卓商业保理于2019年9月6日收取相应代价当日完成。
根据盛卓商业保理与买方于2019年9月6日订立的转让登记协议,盛卓商业保理同意协助买方于中登网登记转让盛卓商业保理根据出售框架协议向买方出售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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