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3
公告编号:2017-014
证券简称:晨龙锯床 证券代码:831160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锯床”或“公司 ”)于
2017年 3月 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7]2号)。 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晨龙锯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晨龙锯床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与浙
江晨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集团)、浙江合一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一机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已披露的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中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等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
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 、准 确、完整 、及 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除
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和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公告编号:2017-014
管管理办法》第六十 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
丁泽林作为晨龙锯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晨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晨龙
锯床和晨龙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合一机械实际控制人,其授权、知悉并直
接主导了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晨龙锯床与合一机械之间的关联资金交
易,但其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也未要求公司在临时
公告中披露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杰作为晨龙锯
床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直接参与了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合一
机械之间的关联资金交易。作为主管信息披露工作的董事会秘书,并未将
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也未要求公司在临时公
告中披露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晨龙锯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丁泽林和周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
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丁泽林、周杰接受该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并已及时缴纳罚款。
2、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已收回关联方的所有占用款,截止本公
告之日,公司未出现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情况。
3、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泽林签署了《杜绝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
承诺不再发生资金占用行为 ,维护公司财产以及资金的完整 、独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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