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监督
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
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
聘任等信息,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进行公告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
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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