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防止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要求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
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此处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老五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
间相互独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将会根据上述规定事项,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
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任副组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组员。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第二责任人,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具体经办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