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
大信息的义务。公司下属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
内部信息上报规定或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上报重大事项,以保证及时地了
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
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
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三) 发生《证券法》的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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