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1
证券代码:839049 证券简称:华叶跨域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25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12月5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A座6楼案件受理部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华叶国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豪、林烨、蒋媛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屠景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建波、马静、纪小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屠景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建波、马静、纪小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三:
姓名或名称:南京华优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屠景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建波、马静、纪小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四:
姓名或名称:南京华术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屠景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建波、马静、纪小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因2015年7月21日签署的《增资协议》
及2015年7月22日签署的《增资补充协议》产生纠纷,申请人
于2018年11月23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中国广州
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并发出(2018)穗仲案字第
31173号《仲裁通知书》。
(四)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的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将其现持有的被申请人二45.375%的股权(对
应出资额为907.5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被
申请人二、三、四对股权转让及过户事宜予以配合。
2、裁决本案仲裁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申请人因追索债
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仲裁的依据:
1、《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2、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31173号《仲裁通知
书》及其附件。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经协商,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深圳华叶国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深圳华叶国通”)就退出被申请人二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叶跨域”)事宜与被申请人一屠景盛签署《股份回购协议书》,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由屠景盛以人民币2,500万元的价格回购深圳华叶国通所持有华叶跨域的1,675,000股股份,占股8.375%。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深圳华叶国通持有华叶跨域200,000股,占股1%。回购股份的款项分三期支付。
双方约定深圳华叶国通应在收到第二期回购款后3日内,向广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2018)穗仲案字第31173号仲裁申请,并同时申请解除所有财产保全。若仲裁结果已下达,无论裁决结果如何,双方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深圳华叶国通在收到屠景盛支付的全部股份回购款后,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等,并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本协议在屠景盛支付第二期股份回购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深圳华叶国通与屠景盛、华叶跨域、南京华优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华术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之前签署的任何《增资协议》或是相关的补充协议均废止。
三、 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2019年6月14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117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二)本案仲裁费7855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根据仲裁结果依法积极处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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