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
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 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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