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遵照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如该项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在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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