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
名为独立董事委员(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
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
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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