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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