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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宁科:*ST宁科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6-001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及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分别收到宁夏回族自
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 02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4)宁 02 破 3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及(2025)
宁 02 破 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的重整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程序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管理人已分别依法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关于<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分别
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 02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4)宁

02 破 3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 02 破 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主
要内容如下:

(一)(2025)宁 02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重整投资人已完成重整投资款的支付,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划转、向债权人分配或提存,宁科生物已履行完毕现金清偿义务并支付破产费用,服务信托已依法设立,相关资产已完成交付,已达到《重整计划》第八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2024)宁 02 破 3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中科新材已按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已向留债债权人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已完成现金清偿义务并提存应付款项,抵债股票已分配或提存完毕,服务信托已依法设立且相关资产完成交付,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七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2025)宁 02 破 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恒力国贸已按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已完成现金清偿义务并提存应付款项,抵债股票已分配或提存完毕,服务信托已依法设立且相关资产完成交付,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七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分别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出具了公司及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公司及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重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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