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定义
第五条 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六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第七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审计、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九条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审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生产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和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享有以下审计权限:
1、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董事会并进行检查整改;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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