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6-02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为 原告一、原告二,以下合称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
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坚持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重,尊重
他人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努力推动国内合成生物制 造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各类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坚决予以抵制, 并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中科新材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针对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以及中科新材专利侵权事宜,公司及中科新材作为原告向南京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主张被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系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6)苏 01 民初 598 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公司
原告二:中科新材
被告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三)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四)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撤回针对原告的第(2026)苏 01 民初 246、247、248 号专利侵权诉讼(以下简称“案涉诉讼”),停止发布并删除所有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虚假宣传内容;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案涉恶意诉讼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应诉被告恶意提起的(2026)苏 01 民初 246、247、248 号专利侵权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500 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诉讼事由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了被告的以下恶意诉讼行为:
1、被告用于起诉原告的专利(ZL201910321614.2 号、ZL201910378102.X 号、ZL201811433497.0 号发明专利)记载的技术效果与实施例涉嫌虚构编造,被告案涉专利涉嫌构成非正常申请;
2、被告用于起诉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原告有权合法使用的技术,且原告的技术来源早于被告用于起诉原告的专利技术;
3、被告用于支持其专利侵权诉讼的核心证据系涉嫌非法取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6-025)。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正常申请专利,在明知原告在先技术来源情况下,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针对原告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系滥用知识产权,打击同业竞争对手,已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
(六)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坚持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努力推动国内合成生物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各类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坚决予以抵制,并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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