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华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湘潭华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司作为主办券商会同拟挂牌公司,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逐条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经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李书华 958 95.8
2 李微 42 4.2
合计 1000 100.00
根据公司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股东情况调查表并经主办券商查验,公司2名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股东的情形。
主办券商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并经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情形。
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情形。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查阅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银行水单、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出资情况如下:
1、华进有限成立
2001年7月16日,湘潭汇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潭汇会验字[2001]第9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1年7月12日止,华进有限已收到人民币12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6万元,实物出资94万元。
经查验,上述实物出资未经评估,且现金出资的缴付凭证等部分基础资料不完整。为规范华进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华进有限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李书华以其对公司152.88万元债权中的120万元投入公司,以夯实华进有限设立时股东的120万元出资。2014年7月13日,立信会计师对上述夯实出资情况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350036号),确认公司股东李书华以债权转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20.00万元夯实注册资本。
2、增资至1000万元
(1)2008年2月,第一次增资及首期出资
2008年1月14日,湘潭惠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潭惠普验字[2008]第2008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8年1月14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李书华缴纳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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