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0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约 4,58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热力”)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正常开展中,不会影响到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延安市长立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4,086,624.32 元逾期违约金 137,923.57 元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止,以 4,086,624.32 元为基数,
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和保证金 20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7,500 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止,以 20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保证金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以 4,286,624.32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请求
1.请求原告赔偿因煤炭热值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787,077 元(158 元/吨
*4981.5 吨=787,077 元);
2、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起,延安市长立能源有限公司向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
司供应煤炭。煤炭款共计 4,086,624.32 元,因双方对煤炭热值及交货期限有争议,福林热力未支付货款。
(六)诉讼程序及结果
2025 年 9 月,曹县人民法院下发(2025)鲁 1721 民初 10453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 4,500,000 元。
后本案经审理,2025 年 12 月,曹县人民法院下发(2025)鲁 1721 民初 1045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4,086,624.3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4,086,624.32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4.65%计算);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 134,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128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6,128 元,由
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6 年 1 月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
审审理,2026 年 4 月 3 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6)鲁 17 民终 416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出具(2026)鲁 1721 执 295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提
取被告银行存款或收入 4,246,752.32 元;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出具(2026)鲁
1721 执 295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内的存款 80,000 元;
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出具(2026)鲁 1721 执 2950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 4,246,752.32 元。
(七)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因上述诉讼原因,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为 2025-041),福林热力募投资金账户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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