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7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 1,883,417.6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热力”)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正常开展中,不会影响到公司的主营业务。
案件为福林热力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争议,不会影响到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佰煤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1,883,417.68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
1,883,417.68 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
(四)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签订《煤炭 2025 年度(第一批)采购合同》,
约定原告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向被告供应煤炭 3000+20
吨。2025 年 3 月 20 日供货完毕,2025 年 4 月 25 日经结算确认原告合计供货
2,999.46 吨,货款合计金额 1,883,417.68 元。截至起诉日,仍欠原告货款1,883,417.68 元。
(五)诉讼程序及结果
2025 年 9 月 12 日,曹县人民法院出具(2025)鲁 1721 民初 8964 号《民事
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厦门佰煤能源有限公司货
款 1,883,417.68 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利息,要求被告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履
行完毕;
二、如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数额足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厦门佰煤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本金及违约
金(以 1,883,417.6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LPR1.5 倍计算)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875 元,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5,875 元,由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
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出具(2026)鲁 1721 执 114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被执行人山
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厦门佰煤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883417.68 元及利息(以 1883417.6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LPR1.5 倍计算);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出具(2026)鲁 1721 执 1147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 0334210102000011042-0001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31,134.99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六)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2025 年福林热力募投资金账户盛京银行 0334210102000011042 因上述诉讼
被冻结 1,880,000 元,后被司法划扣。相关内容见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1)及《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5)。
本次福林热力该募投资金账户再次因上述诉讼被执行冻结 31,134.99 元。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福林热力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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