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权国资管理部门和公司薪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原则;
(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薪酬与公司效益联动;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标准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承担风险相适应,兼顾内部公平性与行业竞争力;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引导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避免短期行为;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坚持有奖有惩、奖惩对等,既充分调动积极性,又强化履职监督,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制度与方案;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确认考核结果;
(三)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薪酬发放与调整的合规性;
(四)负责评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形,提出薪酬止付、追索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薪酬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讨论其薪酬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为薪酬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落实考核工作;
(二)负责薪酬的核算、发放及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三)收集整理行业薪酬数据、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为薪酬调整提供依据;
(四)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其他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其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根据其是否在公司任职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月平均发放。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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