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四次。分别在公司季度财务报告、中期
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召开。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情况和执
行情况进行审议,公司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总结等有关专项性工作,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议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是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某些专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召开:
(一)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公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三)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
(六)制订或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一)董事会认为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是公司的关联人士。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发生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应回避: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其他法人单位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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