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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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3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2082881146K)为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提供审计及审阅服务。本公司/本所及本公司/本所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尊农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明 许旭光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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