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卧龙新能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上证公函【2025】0775号”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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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3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上证公函【2025】0775 号”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新能”、“公司”)于 2025 年6 月 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77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问询函》要求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上市公司针对本次重组后剩余的新能源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已经制定了清晰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严格根据战略规划稳步推进实施。公司剩余业务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2、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针对后续经营可能存在的业务转型和经营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相应制定了合理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充分地进行了风险提示。
3、结合公司货币资金、资金需求、本次交易获得资金的安排,以及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向关联方出售并剥离贸易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黎瑛 何圣东 于浩
2025 年 6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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