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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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69 号
致: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收到股东浙江卧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卧龙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公司为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卧龙储能系统有限公司新增担保额
度的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关于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5 年12 月 2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 555 号公司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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