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
回复意见
致: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务逾期及账户冻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14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都能源的委托,就《监管工作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回复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监管工作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回复如下:
《监管工作函》问题一“、请公司全面梳理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债务及逾期(包含预计到期未能偿付债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形成及到期时间、负债原因、债务金额、担保或偿付安排、债务偿付及追索情况、资金用途及实际使用人,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查验:
1、美都能源提供的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2、美都能源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征信报告;
3、美都能源关于逾期及风险提示公告;
4、美都能源相应的用印及审批程序;
5、美都能源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美都能源提供的相关债务明细及清单;
7、美都能源的《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网络公开披露信息。
8、美都能源出具的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根据美都能源的出具的确认说明,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美都能源及其
控制的子公司债务情况如下:
(一)银行类债务
债务偿 资金用 是否履行相应决
序号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金额 形成及到期时 负债原 付及追 途及实 策程序及信息披
间 因 索情况 际使用 露义务
人
美都能 浦发银 2019 年 12 月 流动资金
1 源股份 行德清 7959 万元 10 日至 2020 短期银 即将到 借款,美 是
有限公 支行 年 6 月 10 日 行借款 期 都能源
司
美都能 中国银 2019 年 11 月 1 已到期 流动资金 是,已在
2 源股份 行浙江 USD1720 日至 2020 年 4 流动资 尚未归 借款,实 2020-015 号公告
有限公 省分行 万元 月 10 日 金贷款 还 际用于 中进行公示
司 MDAE
2020 年 3 月 30
3000 万元 日至 2020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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