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祝贺、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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