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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通过规定和选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

(二)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能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使得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七)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htpp//www.sse.com.cn)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该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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