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管理层切实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与聘任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解聘或续聘,原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辞职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者,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全面的管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技术改造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决定授权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所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新公司设立、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投资行为由总经理审核后上报董事会。小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下)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大额技术改造项目(3,000 万以上)由公司办公会审核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2、总经理负责审核每个会计年度 1,000 万元以下的坏帐冲销,超过 1,000 万元的坏帐冲销报公司董事会。
3、总经理负责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对外担保和对外借款计划、年度外汇掉期等其他金融衍生品方案,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4、签署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日常性产品采购协议(单个企业)。
5、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与公司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合同。
6、向董事会上报公司向任何人贷款(在日常业务包括接受存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存款的情况除外)、或者向任何人授信(但在日常经营中向公司的客户授信除外)。
7、审批公司账面净值 1,000 万元以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出租、许可等方式的处置,年度资产处置账面净值总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报董事会审议。
8、审批公司年度累计报废资产净值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报废事项,报废资产净值超过上述净额按照相关规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9、审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涉诉程序的提起或和解,1,00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10、审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捐赠计划的具体实施。
总经理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相应事项,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外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不得高于股份公司总经理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紧跟市场,掌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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