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巨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外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条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管理
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境外子公司实施的,境外子公司要设立募集资金对应的使用专户,设专人对使用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管理,每月向公司提供对应的使用专户银行对账单;
执行项目的境外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以前,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境外子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根据付款额度授权审批权限,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办理付款、换汇手续;募集资金可一次或分次划入境外子公司对应使用专户。
付款额度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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