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7:35:21 股吧网页版
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2025 年 10 月 21 日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材料目录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 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回购股份用于 股权激励。具体报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9/2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

回购股份数量 3,000 万股(含)-4,000 万股(含)

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
回购价格上限 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150%

预计回购金额 不超过 88,000 万元(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具
体金额随实际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变动)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0.75%-1.00%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进一 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股权激励计划未能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等,回购的股份将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 年内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最高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下限,公司管理层可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3)如公司董事会因充分正当事由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
途 (万股) 的比例(%) 额 施期限

用于实 3,000(含) 不超过 88,000

施股权 -4,000(含) 0.75-1.00 万元(含) 12 个月
激励

本次拟回购股份总数 3,000 万股(含)-4,000 万股(含),占总股
本比例为 0.75%-1.00%,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需回购资金不超过88,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具体的金额、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