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决定,向股东会说明,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的具
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采用董事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津贴标准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董事身份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职工董事,以及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依据其担任的职务领取任职岗位薪酬;
(二)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其中由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纳入任职岗位的薪酬管理体系。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部分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方式如下: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应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挂钩,按年考核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以及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十条 董事津贴按月固定支付。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递延支付制度;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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