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关于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2
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及公示等程序......14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16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6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17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7
九、结论意见......18
释 义
雅戈尔/公司 指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拟实施的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其他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用语释义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或披露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予以申报或公开披露。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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