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戈尔时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国债、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未经公司授权批准,子公司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代表公司对外
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对下列投资行为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资。
第九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未达到第七条标准的交易事项具有决策
权。
第十条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交易涉及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
公司分期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使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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