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同时,向公司证券部进行书面申报;
(二)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根据对外担保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子公司提交股东会作出决议(如需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或子公司为销售产品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担保范畴内。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
保事项除外。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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