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其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职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执行总裁及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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