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16:17:01 股吧网页版
雅戈尔: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其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职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执行总裁及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