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正值,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2.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请公司股东会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授权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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