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至六条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免职;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委员的辞任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任的相关规定,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独立董事委员所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者独立董事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数目低于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的,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独立董事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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