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至六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免职;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委员的辞任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任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战略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战略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委员会作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后报董事会办公室进一步审查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事项外,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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