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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22:37:42 股吧网页版
安通控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依据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履行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财务中心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申请及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和核实后,判断是否受理担保。对于拟受理的担保,财务中心应将担保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相关上会审议资料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根据本制度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全资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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