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需要而依法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可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只设立 1 名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名监事;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不设监事。公司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任期及职责权限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七条 公司可对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具体考核管理制度由公司人资部制定。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股东决定或董事决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司。全资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公司盖章后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 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中心归口管理。会计核算使用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和标准化账务处理流程。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财务中心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应当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严格履行公司相关的审批程序后实施,确保融资行为符合公司治理规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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