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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22:37:43 股吧网页版
安通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免职;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委员的辞任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任的相关规定,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独立董事委员所担任的委员会职务或者独立董事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数目低于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的,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独立董事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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